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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官网发布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的《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条例》分为总则、河道管理与保护、河道开发与利用、河道清障、河道采砂管理、河道采砂管理、附则7大板块。《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在《河道采砂管理》章节中,规定指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编制采砂规划和年度采砂计划;确定禁采区和禁采期,严格控制开采范围、开采机具数量和开采总量,并依法向社会公告;公开河道采砂许可证;统一处置因清淤疏浚、河道整治、航道整治、航道养护、吹填固基等活动产生的砂石;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移动互联网、监控视频等方式,加强对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制度。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采取进入采砂生产、运输、存放场所进行调查、取证;要求采(运)砂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与河道采(运)砂有关的证明材料;责令采(运)砂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采(运)砂行为等措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采期、禁采区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河道采砂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未经许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河道采砂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副本悬挂在采砂现场或者采砂机具上指定的位置,正本留存备查;禁止买卖、伪造、涂改、出借、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采砂许可证;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规定的要求进行采砂作业,不得危害水工程安全和航运安全;使用船舶采砂的,应当提供船舶证书。
此外,在其他章节中,《规定》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包括堤防和护堤地)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损失,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超过批准的范围、数量采砂的;在禁采期、禁采区进行采砂的;将因清淤疏浚、河道整治、航道整治、航道养护、吹填固基等活动产生的砂石,自行销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查封、扣押相关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每立方米七十元至二百元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按照要求悬挂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悬挂,拒不悬挂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买卖、伪造、涂改、出借、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洲际矿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