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起!山东重拳打击非法采砂!
近年来,随着国家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河砂资源逐年减少,资源环境监管力度越来越大,砂石价格急剧攀升,不法分子盗采河砂利益暴涨,尽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断加大河湖非法采砂打击力度,但河湖非法采砂行为仍禁而不绝,对工程安全、防洪安全、航运安全和生态安全造成很大隐患,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水利行业监管的难点、国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
11月26日,从山东省水利厅获悉,为加强河湖保护,加大河道非法采砂打击力度,山东于近日制定出台《山东省水利厅出具河道非法采砂砂石价值或危害防洪安全报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推动实现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依法惩处非法采砂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办法》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规定,未取得许可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情节严重的,以非法采矿罪处罚。
对于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的认定,《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矿产品价值难以确定的,依据下列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一)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行政、海洋等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第十四条的规定:“对案件所涉的有关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依据下列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
(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就是否危害防洪安全出具的报告……”。
其中,第二条对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一是申请主体为本省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河道非法采砂行政处罚权的其他部门或者公安、司法等机关;二是非法采砂案件涉及的非法采砂行为涉嫌犯罪,该非法采砂行为发生在山东省管理的河道;三是案件涉及的非法采砂砂石价值或是否危害防洪安全难以确定;四是受理主体为山东省水利厅。
《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分别明确了申请出具河道非法采砂砂石价值报告和非法采砂是否影响防洪安全报告需要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申请书、非法采砂行为发生在河道管理范围的说明、案件基本情况、相关文书证据和出具报告技术层面所必需的材料等。
《办法》第七条明确了申请的受理条件及材料补正。省水利厅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属于本机关出具报告事项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5个工作日内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对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齐全的申请予以受理,逾期未补正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撤回申请。对不属于本机关出具报告事项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将有关材料退回。
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条件、如何开展评估工作和出具评估报告以及第三方评估机构独立开展工作等。
据悉,为统筹规划砂石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加快构建河湖砂石资源有序开发利用的长效机制,山东省水利厅于10月24日印发《关于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的通知》,启动全省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工作,计划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编制任务。规划必将为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形成河湖砂石资源有序开发利用长效机制提供遵循。
来源:山东省水利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