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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的思考与建议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作为矿政管理中的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工作,有助于促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与综合利用,实现粗放型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转变,维护矿业发展的良好秩序。笔者认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监管要实现帕累托最优,健全制度当先行。
  近年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主体日趋多元化,矿业投资主体面对多种利益诱惑,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粗放式开发利用等现象反复出现。新形势要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工作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机制完善制度。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和完善自然资源监督管理体制。完善的自然资源监管体制需要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形成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人和国家自然资源管理者之间相互独立、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体制机制。矿政管理要通过创新监管方式来提升服务质量,真正做到“把权力和责任放下去,把监管和服务抓起来”,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现行《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市场的制度设计较为笼统,加快修改完善现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已经迫在眉睫。眼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实践有必要树立底线思维,建立市场准入门槛和社会监督渠道,加强监管制度建设,解决制度供给有效性不到位的问题。
  “制之有衡,行之有度”。监管制度作为集中体现法律行为底线约束原则的规范载体,谋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新格局,仍有赖于新形势下相关监管制度构建和创新。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建立健全法规,提升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水平。目前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更多是突击式检查形式,缺少常态化有效监管途径,方法手段还比较单一,主要依靠临时碎片化的行动以及“补丁化”的政策文件,难以满足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新需求。对此,建议尽快修订完善相关法规体系,将“把脉会诊”作为常态,及时跟进解决监管制度中的弊病,以推动问题解决和责任落实。在监管法规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中,要理顺监管工作关系,使法律法规与实际情况相符合,减少碎片化色彩,建立执法监管工作长效机制,秉承以制度建设推进监管工作规范化,做好修法与相关法规的衔接,进一步树立监管权威。
  做好顶层设计,建实建强矿产督察制度。目前,督察工作存在不到位、督察机制不健全、督察效果不实、政府预算经费不足等问题。在简政放权要求下,该如何更好地加强和发挥矿产督察工作的作用,进一步推动矿产资源的监管工作有待深入研究。对此,建议《矿产资源法》修改中,把矿产督察制度作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的扩展和延伸,明确监管人员的工作职责,对监督范围、监管内容等内容予以细化。同时,要做好顶层设计,顺应督察工作的需要,发挥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的正效能。
  理顺部门关系,完善联合监管执法机制。目前部分省(区、市)正在积极推动多部门对矿业权联勘联审依法审批制度,积极探索构建“1+N”监管责任制度体系,但由于各部门之间缺少有效的信息沟通,制度实施过程中暴露出政策始终“走在路上”,责任却没“落在身上”。政府监管职责难以落实到位的情况,亟待从监管体制机制层面有待加以规范和协调。对此,建议在《矿产资源法》修改中补充完善法律监管职能定位,理顺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处理好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使之既不越位也不缺位,逐步构建部门相协调、立体式的横向联动监管机制,使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让精细化监督管理常态化。
  把握监管关键环节,提升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质量。当前,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暴露出监管职责的缺位失位,在当前“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的形势下,如何建立一套科学高效的监管模式,成为矿政管理部门亟须思考和解决的问题。新形势下需要对症下药,抓住监管工作中的突出环节和关键问题深入推进职能转变,改变传统监管模式,依靠市场和技术两种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实现从表层监管向深层次监管、从粗放型监管向精细化监管转变。
  (作者单位: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张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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