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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取消保证金制度,以基金的方式筹集治理恢复资金。《意见》规定,企业应将退还的保证金转存为基金,用于已产生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同时,建立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管机制,加强对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监督检查。
《意见》明确,取消保证金制度。矿山企业不再新设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已设立的保证金专户分类按程序取消,对于资金属企业所有,但需国土资源、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批后动用,存缴至银行专用账户的保证金,应该解除资金支取与审批动用手续的关系;对于汇缴至财政专户,由企业申请,经国土资源、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批动用的保证金,按照企业实际缴纳资金数额与已用于该企业造成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的支出差额,归还企业;对治理责任主体已灭失的企业,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政府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企业应将退还的保证金转存为基金,用于已产生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
《意见》指出,保证金取消后,企业应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按照《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落实企业监测主体责任,加强矿产地质环境监测。
《意见》提出,通过建立基金的方式,筹集治理恢复资金。矿山企业按照满足实际需求的原则,根据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在预计开采年限内按照产量比例等方法摊销,并计入生产成本。同时,矿山企业需在其银行账户中设立基金账户,单独反映基金的提取情况。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根据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经费预算、工程实施计划、进度安排等,专项用于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地下含水层破坏、地表植被损毁预防和修复治理以及矿产地质环境监测等方面(不含土地复垦)。矿山企业的基金提取、使用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执行情况须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
《意见》要求,建立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管机制。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应建立动态化的监管机制,加强对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监督检查。对于未按照矿产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开展恢复治理工作的企业,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期、变更、注销,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的建设用地。对于拒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将对其违法违规信息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